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农办机〔2022〕1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便捷高效实施,提高农户购机补贴资金申领满意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效能,及时掌握补贴资金需求,各地不再执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关于“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
二、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因涉嫌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被组织调查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发现违规线索要及时调查,并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
三、平稳有序推进补贴政策实施,对照政策要求认真梳理工作薄弱环节,提出更多符合实际的农户申请便利举措。加大政策宣传,加强组织协调,耐心细致解决农户在补贴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过程管控,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级政府并组织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补贴申请审核,严格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确保补贴申请及时录入,及时按程序按规定兑付补贴。对于补贴资金出现较大缺口的县(市、区),要有序通过预登记等方式提供便利申请,稳定政策预期。同时,要严厉打击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树立良好导向,维护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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