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河北省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据环保法制调研中心获悉,为加快退化草原修复治理,不断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提升草原多种功能,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新增退化草原治理面积180万亩,草原退化趋势基本遏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73%以上;鼠、虫害生物防治比例得到显著提升。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新增退化草原治理面积达到400万亩,全省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5%;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意见》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实行基本草原用途管制,强化基本草原管理,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制度。积极推进草原工程区禁牧和返青期休牧及舍饲圈养,明确期限、方式,合理均衡利用草原资源。加强草原濒危物种和珍稀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和迁移通道的保护,严格落实甘草、麻黄草等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制度。
《意见》指出,对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确权登记,实现草原资源登记全覆盖。加强草原承包经营管理,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着重解决草原承包地块四至不清、证地不符、交叉重叠等问题。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提高草原合理经营利用水平。在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和规范经营权流转时,要充分考虑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防止草原碎片化。
《意见》要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使用的国有草原,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需要明确使用者保护草原的义务。应签订协议明确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使用权人并落实双方权利义务。探索创新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租金、特许经营费、经营收益分红等方式收取有偿使用费,并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将有偿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择优在一些基础条件好的国有单位的草原和未承包到户的草原上进行国有草场试点建设,探索适合国有草场建设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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