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老干部局、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厅级事业单位、各省管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省老干通〔2013〕4号)规定“从2013年起,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即比照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幅度,相应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督促落实省老干通〔2013〕4号文件的通知》(黔老干通〔2017〕48号)规定:“从2018年起,在我省出台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后的次月,由各地各单位比照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幅度对这部分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作相应调整”。由于各地执行中难以准确把握相关政策,为贯彻落实好省老干通〔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经省委老干部局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202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按照不超过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
二、2020年符合省老干通〔2013〕4号文件照顾条件的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退休干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幅度相应为5%,从2020年1月起执行。
三、今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出台后,为统一指导各地各单位精准操作,由省委老干部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符合省老干通〔2013〕4号文件照顾条件的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调整幅度进行明确。
中共贵州省委老干部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wjzz/202012/t20201214_65571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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